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这代表着在车辆购置税方面,我国已经正式立法。法案规定,我国的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购置税政策变在哪里?
相比现在的《暂行条例》来说,2019年施行的《车辆购置税法》更加正式,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如此一来,曾经对国内市场销量提升助力很大的”购置税减半/减少”政策,再出现的可能就近乎没有了。
自2001年1月1日《暂行条例》实施以来,18年的时间中,我国曾推出多次购置税减半政策,并都在一定程度上带起了车市的整体销量。
比如2009年我国首次推出1.6L及以下排量车型购置税减半政策,车市的提振效果明显,当年狭义乘用车销量增速大幅增长47.2%,次年购置税为7.5%时,增速为34.4%。而第二次购置税减半政策自2015年实施后,2016年狭义乘用车增速达到17.6%,2017年为2.7%。直至2018年1月才逐步变回10%。
除此之外,车辆购置税还在计税价格部分有所改变。目前的车辆计税价格为最低计税价格,也就是一段时间内厂商给予经销商出厂价格的平均值。而新规定则表明,消费者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这一举措可以在终端进行大幅度优惠时,也就是终端价格远低于出厂价格时,消费者可以按照到手车的”低价”来进行缴税,属于利好影响。同时,对钻漏洞偷税漏税的,相关部门一经发现也将相应追责。
购置税政策哪里没变?
众所周知,在2018年1月车辆购置税已经逐步回升至10%,即1.6L及以下排量车型车辆购置税同为10%,没有优惠政策。所以当《车辆购置税法》确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的时候,其实对于大部分买车人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目前消费者若要购买一款价格在10万的车,那么按照公式来算,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即10万元价格的车新车购置税为100000/1.17*0.1=8547元。至于进口车,其计税价格则是按照国内的开票价格来算,包含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新能源车型方面,国务院表示,”由于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期至2020年底,属于阶段性政策,不宜在车辆购置税法中作出安排”,所以”新能源汽车免税”并未被写入《车辆购置税法》。
购置税新规对车企有何影响?
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看,1.6L以下排量的汽车在中国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数据显示,去年中国乘用车总销量中,1.6L以下排量的汽车销量约占总销量的70%。
《车辆购置税法》的出台,也表明这些小排量车型,再难享有曾经的优惠政策。随着进口关税的下调、合资股比的放开、独资建厂以及地方政府对造车新势力的鼓励和放开等,国内车市也将在放开之中迎接新的挑战。
打铁还需自身硬,新的挑战面也是新的机遇,车企在这个时期更需将重心放在提升产品力与性价比上,只有推出更多消费者满意的车型,才能够在这场寒冬之中坚挺下来。
总的来说,在2019年《车辆购置税法》正式施行之前,再有购置税减半/减少政策的可能微乎其微,所以其对于正常购车的消费者来说影响不大,甚至没有影响。但对于车企来说,这不外乎是一个在政策上的推进,唯有在产品上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才是度过寒冬的唯一途径。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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