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权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将核定为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近日,我省公布2018年全省平均工资57612元(月平均工资4801元)。根据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我省将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与2018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69093元(月平均工资5758元)和2018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67324元(月平均工资5610元)相比,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缴费将有所减少。
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会保障专项指标。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以下标准分地区核定:沈阳、大连、鞍山、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朝阳、葫芦岛,省级月标准为4801元,抚顺、铁岭、盘锦为4513元。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也将相应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当地核定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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