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宿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宿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本细则所指宿州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宿州区政府在宿州区规模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尺度和租金程度,向符合条件的住房艰苦家庭和新就业职工。

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宿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宿州公租房管理方法-宿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宿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艰苦改行复退军人、军烈属等艰苦群体收入情形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形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行《城镇住房保障方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造创新实行计划》(肇府办〔2012〕34号),规范宿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联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宿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实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宿州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宿州区政府在宿州区规模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尺度和租金程度,向符合条件的住房艰苦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艰苦的特别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灵活车辆权属情形核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点、调和宿州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视管理。

宿州公租房的管理方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支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历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完美本市住房保障系统,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公租房管理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视管理等运动,实用本方法。

公租房管理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尺度和租金程度,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法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供给政策支撑、社会力气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方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兼顾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建设、管理和监视工作。市发展改造、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干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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