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南京公租房买卖政策

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南京公租房买卖政策

购置人通过购置、获赠、继承等方法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到达政府颁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尺度的,或因特别原因须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理时,由政府回购。

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南京公租房买卖政策

南京公租房管理方法-南京公租房买卖政策

南京公租房的管理方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艰苦的若干看法》(国发[2007]24号)、《关于增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办发[2008]131号)精力,完美我市分层次住房供给系统,调剂住房供给构造,实施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履行。

公租房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完美我市分层次住房供给系统,调剂住房供给构造,实施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住房需求,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艰苦的若干看法》(国发[2007]24号)、《关于增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联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公租房管理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实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供给政策支撑,限定户型面积、供给对象和租金程度,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公租房管理方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守以下原则:政府支撑、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正公开、严厉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造、领土资源、计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干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规模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南京公租房买卖政策

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方法》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署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置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钱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钱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讨肯定,定期向社会颁布。

(三)购置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置原值的70%。

购置人通过购置、获赠、继承等方法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到达政府颁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尺度的,或因特别原因须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理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钱为原出售价钱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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