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如何赔偿
。提问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不过该条款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示:需要权利受损害方提供受到损失的证据。
经济法不正当竞争案例研究
。答1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乙公司是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因此属于经营者。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为所谓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乙公司经营的产品在消费者中造成了混淆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 。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行为属于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甲公司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情形。 4我国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l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责令乙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
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下文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请好好阅读。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生效。该司法解释主要体现为以下四部分:首先,
该司法解释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等概念的内涵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责任。比如,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并详细规定了认定“知名商品”所依据的标准,同时,明确“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作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再次,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
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并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该司法解释对此定义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等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主张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当事人对该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法的诉讼主体,
同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将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并规定了商业价值的评估标准。最后,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的复杂性,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此类一审案件,
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
。1、案情介绍。案号:(2010)天法知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在全国拥有40多家分校,在国内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自2001年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标注册的申请,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
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3236053。原告自成立以来为“太奇”商标的推广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太奇”已在同行业内成为知名品牌。被告成立于2010年6月1日,同样是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完全知晓“太奇”品牌在全国MBA、MPA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依然注册了含有原告企业字号及商标的“广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上突出使用“广州太奇”,
招生简章、公司荣誉、名师等均直接引用原告信息,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在广州的分校,在原告一再电话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发送了律师函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对外宣传上使用“太奇”文字;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在其网站及《南方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1万元;2、法律分析。根据《商标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被告适用的广州太奇其关键词集中在太奇字样,而其使用的范围又是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范围,被告的使用非常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的行为攀附原告商誉、虚假虚假等不诚信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3、判决结果。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
停止使用太奇字样;二、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太奇字样,并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太奇字样;三、被告在《南方都市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五、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8000元。4、律师建议。
企业在宣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企图攀附他人商誉和虚假宣传,同时对于其他企业侵犯自己企业商标权和攀附商誉的行为要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主要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1、假冒、仿冒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10、诋毁商誉行为。
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第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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