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进一步规范IPO辅导相关工作。
9月30日晚间,证监会表示,为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属地监管优势,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为全市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研究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证监会指出,《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规定》共27条,对IPO的辅导验收内容、辅导验收方式、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那么,辅导机构在对拟申请IPO的公司开展辅导工作时,辅导内容有哪些?辅导工作的开展有何规定?当下处在不同辅导阶段的企业该如何适用《规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了五方面要点。
要点一:辅导四方面内容
关于辅导验收内容,《规定》要求了四方面:一是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是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指导辅导对象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的情况。
三是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
四是辅导机构引导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情况。
《规定》表示,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规定》要求,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要点二: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关于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规定》指出,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同时,验收机构辅导验收工作用时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辅导机构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规定》表示,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应当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
此外,关于辅导验收的方式,《规定》指出,验收机构应当采取审阅辅导验收材料、现场走访辅导对象、约谈有关人员、查阅公司资料、检查或抽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等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要点三:尚未完成辅导备案的,辅导机构需按照《规定》要求准备或补充备案材料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已正式发布实施,以其发布实施当日辅导机构是否提交辅导验收材料进行“新老划断”适用。
具体而言,对于尚未完成辅导备案的辅导对象,辅导机构需按照《规定》要求准备或补充备案材料,并履行后续程序。
而对于已完成辅导备案,尚在辅导过程中的辅导对象,辅导机构需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辅导工作并定期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对于已提交辅导验收材料的辅导对象,各派出机构按照原做法执行。
要点四:辅导期内未按期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超过二次,视为撤回辅导备案
《规定》指出,辅导期内辅导协议终止的,辅导机构应当于辅导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验收机构提出撤回辅导备案。
《规定》强调,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按期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超过二次的,视为撤回辅导备案。
同时,《规定》表示,辅导期内,增加、减少或更换辅导机构的,变更后的辅导机构书面认可原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并重新辅导备案后,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
要点五:实现辅导材料提交、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电子化
在科技监管方面,《规定》做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表示,验收机构应当利用辅导监管系统开展辅导监管工作,实现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电子化,并向社会公开辅导及辅导监管信息。
同时,为了方便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准确掌握辅导各环节提交材料具体要求,证监会在辅导监管系统中制定了辅导备案、辅导验收等环节的材料模板,并将结合实践情况,通过辅导监管系统逐步完善辅导各环节提交材料的格式和具体要求,满足市场主体预期,确保相关制度安排能够一体执行。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按照《规定》,各派出机构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具体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在《规定》发布实施前,辅导机构已按照相关派出机构要求提交并已公示的信息,无需按照《辅导监管规定》调整格式并重复提交和公示。
责任编辑:王杰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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