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台小吊车的司机,都必需经过培训、考察及格,并持有操作证才准予操作。
2、司机接班时,应检讨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明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前消除。
3、开车前,必需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持续铃声或报警。
4、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听到紧迫停车信号,不论是何人发出,都应立即履行。
5、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电源。
6、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掌握器手柄置于零位。
7、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掌握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讨起重灵活作是否都正常。
8、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停止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滞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风力大于7级,应停滞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9、司机对起重机进行维修颐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记牌或加锁;必需带电修理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应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监护。
10、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
(2)信号不明白时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构造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点或损伤,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构造装置破坏、钢丝绳损伤到达报废尺度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斜拉重物时不吊;
(8)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形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钢水(铁水)包装得过满时不吊。
11、起重机运行时,不得应用限位开关停车;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别紧迫情形外,不得打反车制动。
12、不得在有载荷情形下调剂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讨维修。
14、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15、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
16、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物(吊具)底面应离地面2米以上;有障碍物须要穿越时,吊物(吊具)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米以上。
17、所吊重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讨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试吊车,再安稳地吊运。
18、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需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19、无降低极限地位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钧在最低工作地位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需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20、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别情形不得紧迫制动和急速降低。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光过长。
23、流动式起动机,工作前应按解释书的请求平整停机场地,稳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4、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需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
26、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安稳,不得突然制动。
27、回转时,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坚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坚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蒙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才能。如达不到上述请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下降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29、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许可同时应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0、电气装备的金属外壳必需接地。
31、制止在起重机内寄存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应备灭火器。
32、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巧检验。
33、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需明白、符合尺度。动作信号必需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地位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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