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法律费用的方法(如何收取赡养纠纷法律费用)
对判决中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分配金额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或再审吗?
【结论总结】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判决提出上诉。如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如果将诉讼费与其他实质性诉讼请求一并上诉,无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费提出异议,法院一般都会主动审查原判决中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分摊数额并作出判决。由于诉讼费用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法院对再审申请中的诉讼费用分担不予审查。
[司法判决]
案例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闽重耳字第70号]
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一审请求:1。撤销董琦半导体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2012年6月12日、2012年6月14日向董琦金融公司设定的抵押;2.责令董琦半导体公司、董琦金融公司承担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等必要费用2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董琦半导体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104.305万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担。
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变更撤销案件涉及的抵押行为或者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判决退还多收的诉讼费;三.决定由董琦半导体公司、董琦金融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为此案支付、应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查询费等必要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主张本案为非财产案件,不应根据案件标的物收取费用的主张,在本案之前,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已依据与董琦半导体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起另一起案件的付款诉讼,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已根据案件标的物收取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本案诉状系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分行在上述给付诉讼后为实现其权利而提起的确认诉讼,不涉及涉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履行,应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首次申请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00元;农业银行绵竹支行提出的第二份诉状要求董琦金融公司、董琦半导体公司承担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等必要费用25万元。,这是本案涉及的财产部分。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各为5050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确认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3.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的其他上诉。
一审诉讼费5150元,由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担5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金融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各负担5050元。
案例二:琼海市明道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卓雅中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中205号]
关于诉讼费用的分配,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据此,一审判决未支持丹娘公司的全部财产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全部由明道公司承担,确有不当,本院也应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一审诉讼费收费标准和分配存在错误,法院依法调整...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6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0677元。海南卓雅中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577万元,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1.4907万元。收到的反诉费657,881.25元(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预付)予以返还,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元由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三: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建设和水利局蔡红(佛山)平板显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3167号]
彩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再审驳回顺德区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顺德区国土资源局承担。事实和理由:1。这种情况下的定性错误...8.本案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有误。顺德国土局要求“退地”是典型的财产给付诉求,法律费用要依法支付。本案土地使用权实际成交价格为4148万元,顺德区国土资源局认为其“未经项目评估的土地总价款”为13696.2万元,故根据其自认,应付诉讼费为726610元。因为他没有支付这部分诉讼费,应该驳回他的诉讼。
经审查,法院认为:…………三。关于本案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的判决,不得单独上诉。参照该规定,彩虹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及的本案诉讼费收取问题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本院不予判决。
[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案件胜诉或者部分案件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中的利益,判决其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个人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审查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计算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分析建议】
上述第一起案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0万余元。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对判决和法律费用分摊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诉讼,不涉及涉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履行,应作为非财产案件起诉。在变更一个审判项目判决的同时,对一审诉讼费进行了较大调整,由10万元调整为5150元。
在第二起案件中,海南高院认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了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判决未支持丹娘公司的全部财产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全部由明道公司承担,确有不当,调整了诉讼费分担。
第三起案件,当事人提出再审理由8条,其中一条是收取诉讼费错误。最高法院参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认为诉讼费的收取不属于案件审查范围,不予判决。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采取收支两条线收取诉讼费,收取的诉讼费上缴财政,财政不按比例返还,法院故意多收诉讼费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多情况下,律师费分配不当是由于对理赔性质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的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
实践中,往往有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对诉讼费的数额及其份额不满意。如果只是对诉讼费有异议,可以联系原法官沟通或向法院申请复核。如对案件实质内容存在上诉,建议以主张分享问题作为上诉理由,督促二审法院审查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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