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开发合同(「以案释法」案例集第八弹)

网站开发合同(「以案释法」案例集第八弹)

网站开发合同(《案例解读》案例集第八弹)

今天的系列是两个。

计算机开发合同案例

干货如下

案例1

李某诉上海优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计算机开发合同案例

计算机开发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

要点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后,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否则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尊重合同,但如果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非违约方的损失等因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法律案件的事实

原告:李。

被告:上海优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软件外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为被告完成“雪球反转”的开发。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成本:

本项目总开发成本50万元(此为税后成本,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甲方缴纳,乙方免交所有税费问题)。

2.付款方式:

(1)第一阶段:甲方支付25%的开发费用给乙方,即第一阶段(12.5万元)。

(2)第二阶段:项目期间,甲方在项目周期内分两次向乙方支付65%的开发费用,让乙方完成日常开发工作,支付比例分别为35%和30%(合计32.5万元),支付时间分别为项目开工日后40天(8月18日)和80天。

(3)第三阶段:乙方按需求完成开发任务后达到验收标准,甲方无条件验收并支付尾款(10%,5万元)。此外,作为奖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5%(25000元),连同余款。

(4)第四阶段:维修服务期,共15天。在此期间,甲方维护版本稳定的需求不需要单独收费,不计入项目周期。

3.违约责任:

(1)甲方有责任按期支付乙方费用。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货,每延误一天,甲方将额外支付乙方总费用的0.5%作为补偿。

(2)乙方有责任按期向甲方交付源代码和设计文件,以实现项目的全部功能。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货,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总费用的0.5%作为补偿。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乙方将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委托开发任务,并将开发成果交付被告。但被告支付人民币4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拒绝支付剩余开发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他起诉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开发费用12万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每天0.5%计算,合计不足10万元)。

裁判员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出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网络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但被告未提出异议,并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因此,我们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万元开发款的主张。因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剩余开发费用,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25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涉案合同总费用为50万元,其中被告已支付45万元,根据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被告并非故意违约。因此,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不应按照合同总价计算,而应以涉案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及奖励金额75000元为基数。此外,合同约定按每天0.5%计算的违约金也明显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我们将酌情调整。

因此,判断: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开发费用12万元;二.被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迟延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拒绝受理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

案件号。(2016)沪民初字第99号

「以案释法」案例集第八弹——二则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

钟表业之旅

亚历山大顿公司诉谭某网络公司

计算机开发合同案例

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判决

要点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受托人不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和文件,还负有附带义务,为委托人安装和使用计算机软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如果委托人因受托人违反协助通知义务而无法正常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案件的事实

原告:亚历山德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谭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原、被告于2015年3月签订了《红酒销售网站开发合同》,但被告对网站的设计开发并未完全遵守合同约定,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将涉案网站源代码交付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尾款和第一季度维护费。但被告交付原告的源代码无法安装,不愿为原告提供安装和指导,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因此,请求法院下令:1 .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322,579.2元;2.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70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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